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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应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时间:2016-08-08 作者:admin 字号:

股转系统应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中科沃土基金董事长 朱为绎

一、分层后监管趋严

      从今年5月27日分层方案公布至今,股转系统对新三板市场参与主体共采取了30份自律监管措施(而5月27日之前全市场主体仅收到11份自律监管措施)。30份监管措施中涉及9家券商、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0家挂牌公司。自律监管措施类别既有约见谈话,也有要求提供书面承诺,更有6家主体被出具警示函。20家挂牌公司中有5家公司是由于违规利润分配被采取纪律处分;有5家公司是由于资金占用被采取纪律处分;有3家公司是因为提前使用募集资金被采取纪律处分。

6月30日,股转系统对朗顿教育和中成新星实施了强制摘牌。全国股转公司表示:“股转系统将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实施细则,建立常态化退出机制,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提高挂牌公司整体质量,提升市场规范程度,促进新三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股转系统应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笔者对上述2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进一步分析发现,有17家基础层企业被采取纪律处分,而创新层企业只有3家。这一方面说明,创新层企业总体质量较高;另一方面也说明,股转系统还没有对创新层和基础层企业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我认为,新三板的监管应有别于A股的监管,应借助大数据、应分类监管、应借力中介机构、应常规化,而不是全面监管、保姆式监管。新三板市场既然制定了较高的投资者门槛和高标准的创新层门槛,就不要把精力放在垃圾公司上面,而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把监管资源更多地配置在创新层企业。监管部门要学会抓大放小,因为对基础层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绩差公司)严格监管并不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而抓典型和标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议监管部门对新三板市场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1)对于创新层企业,建议设立专门的创新层监管部,一方面加大对创新层企业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重视对创新层企业的服务,为创新层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旨在为创新层企业提供更多的发行便利、重组便利、交易便利,提高创新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质量等等,为下一步公募基金的入市奠定基础。(2)对于基础层企业中的潜力股,把创新层企业管好搞活本身就能激励这些潜力企业不断努力;对于基础层企业中的绩差公司或者滥竽充数公司,股转系统可通过严格的退市规则,借力中介机构的作用,让这些垃圾公司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挂牌公司因为挂牌成本和规范成本远远高于挂牌收益而主动退市)。

     “你若盛开,蝴蝶自来”,新三板市场只有依靠市场化制度优势,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才能源源不断吸引中国的苹果和微软挂牌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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