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钱庄洗钱案
重庆A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珠宝、百货、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正式员工5人,一年数百万元的营业收入。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在商业银行新增贷款投放结构和资产质量专项跟踪审计调查中发现,在不到一年时间内,重庆A公司等19家公司利用其开设的商业银行公营账户向个人账户划转资金平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9家公司的非法活动共涉及9000余个银行账户,交易金额累计达450亿元人民币,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调查发现,涉案团伙利用重庆A公司这样的空壳公司等方式,设立了20余个对公账户及数百个个人账户,同时在广东深圳等地设立“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在接到业务后,随即将“客户”对公账户的资金转入重庆事先注册好的对公账户中,重庆方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后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中,或者非法为“客户”兑换外汇出境,并收取手续费,从来满足客户规避国家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监管将资金汇到境外,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实现洗钱犯罪。
分析: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利用其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协助公司客户提取单位账户或转账支票等票据内资金,并按比例赚取手续费。这类地下钱庄以广东、深圳为基地,非法活动涉及广大内地,特别是务工人员主要输出地。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也是以非法经营罪查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但其法律依据与查处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列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这成为查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涉案地下钱庄的洗钱账户具有如下可疑特点:(1)大量注册空壳公司转移资金。犯罪团伙在重庆注册19家空壳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开立20余个单位账户,同时控制数百个个人账户用于转移资金。(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在重庆停留。异地资金流入钱庄控制的重庆单位账户后,迅速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往重庆多个个人账户,再转往异地多个个人账户。重庆账户仅作为异地资金中转站,一笔资金从收款到转出仅用几分钟甚至几十秒时间,最迟不会超过24小时,账户日终余额很小。(3)账户交易频繁,资金量巨大。在一年半中,该团伙控制的单位和个人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达数十万笔。(4)资金来源对手众多,涉及地域、行业广泛。本案资金来源于广东、北京、大连等地100余家单位和个人,涉及珠宝首饰、电子、建筑等多个行业,上述单位和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的目的主要包括非法买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金、改变贷款用途、虚报注册资本等。
2、非法集资洗钱案
北京某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存款人金某自办理了储蓄卡后频繁发生汇入业务,仅三个月时间汇入资金281笔,金额1900余万元,提取现金470余万元。三个月后,金某又从该账户划出1000万元,银行认为该交易行为存在可疑,立即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迅速找到3名汇款的客户进行取证。经过连夜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基本确认金某有集资诈骗的嫌疑,决定冻结其账户。之后,金某到该银行准备再次办理汇款时,被守候的公安干警抓获。经查,金某以某集团公司和香港某银行的名义,向个人客户宣传某集团公司的储蓄型理财产品,承诺客户一年期利率12%,二年期利率15%,按月返还(利率远远高于国家利率)。在获得客户信任后与客户签订协议,再由其工作人员带着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汇款业务。
分析:非法集资其核心的资金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吸收资金的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因此,集资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前期和后期在资金交易上的表现有所不同。
在本案中,金某的资金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可疑交易特征:(1)账户资金交易频繁,与正常的账户交易明显不符。该账户不断接受来自自然人的汇款,交易频繁、金额巨大,并大量提取现金和转移资金,与正常的账户交易行为明显不符。(2)汇款和存款客户具有明显的年龄特征。向该账户汇款和存款的大部分是老年客户,在汇款和存款时多由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3)进行欺骗性的承诺和宣传。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显示,金某通过对公司进行华丽包装、承诺高额返利、签订协议公证、开展理财讲座和采取夸大其词的宣传等方式欺骗社会公众。在本案中,金融机构很好地贯彻“管内控、管风险、管过程”的管理理念,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着重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提高内控的有效性;二是制定客户评级机制,着重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进行持续性监测;三是重点监督评价银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决策和报告的过程,而不单纯追求报告的数量。
3、网络赌博洗钱案
山东淄博人A与一名台湾人一同经营一个赌博网站,主要提供足球、篮球、网球、赛马、扑克、快乐彩、六合彩、百家乐等赌博服务。A为了转移赌资,开始安排参与赌博的人将部分赌资转移至B、C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上;其中,B系A的姐姐,C系A的妹夫。在明知A进行网络赌博犯罪的情况下,B、C不但为A提供账户,而且还通过多种方式,协助A清洗、转换犯罪资金。一年半时间内,B、C分别通过购买股票、保险、房产、定期存款、投资实业等方式掩饰、隐瞒A开设网络赌博网站犯罪所得,金额达到2967.8万元。
分析:在本案中,卢某等人的洗钱手法如下:(1)伪装实体企业,掩饰赌博资金交易性质。为掩饰赌博资金交易性质,该赌博网站假冒实体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赌博资金,并不断更换商家编号和名称,先后使用过“可尼服装商城”、“利皇服装外贸网”、“隆胜服装贸易网”、“亿隆服装贸易网”等名称,通过这些皮包公司做幌子,达到掩饰非法交易过程的目的。
(2)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现代化支付手段,实现网络赌博资金上下流动。侦查发现,该网站通过深圳全动科技有限公司等支付平台收取赌资;充分利用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非面对面资金结算工具,在实现赌博资金上下流动的同时,使每笔交易更为隐蔽。
(3)利用时下多种投资渠道,深度掩饰犯罪所得。B、C分别通过购买股票、保险、房产、定期存款、投资公司等多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购买高级轿车1辆,价值39.8万元;购买房产1套,价值150万元;转账100万元作为子女留学费用;购买人寿保险2份,共200万元;将1450万元投资股票;为B、C购买理财产品600万元;将130万元用于存一年定期存款;将8万元作为日常消费;将290万元购买人寿保险、基金和投资东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4、恐怖融资洗钱案
中东某宗教恐怖组织为了筹集恐怖分子活动资金,委派A先生及其妻子在B国注册成立了一家钻石贸易公司。该公司在收到中东恐怖组织巨额资本金后,迅速汇往西非某国购买大量钻石,并通过走私进入F国,然后在市场销售,获取巨额利润后,将利润分散汇回该组织在中东各国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资助恐怖分子购买武器、炸药等物资。
分析:通过钻石走私获取利润是当前国际恐怖分子获得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国际上备受关注的“冲突钻石”(conflict diamond)是通过钻石走私资助国际恐怖组织的一个典型代表,指的是出产钻石的西非国家武装分子非法开采的钻石。武装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在国际市场上出售这些钻石,然后用所得利润资助其恐怖活动。因为恐怖活动导致大量流血,所以“冲突钻石”也叫“血腥钻石”。一些未经证实的报道指出,本·拉登操控的“基地”组织也曾采取过这样的资产转移方式。根据美国官方统计,当前以“基地”组织为首的恐怖组织每年通过钻石买卖洗钱获取的资金高达1500万美元。
5、电信诈骗洗钱案
罗某系台湾新竹县人,在台湾从事多年的电信诈骗,属“教父”级头目。后其下级简某案发被抓,罗某负案潜逃,化名后在武汉娶妻生子,购置了上百万元的房产、汽车,还开办了“武汉某世纪贸易公司”,但该公司没有货物往来,主要公司成员昼伏夜出,并经常到福建、广东等地出差。通过侦查,武汉警方确定,罗某以武汉为据点,网罗台湾桃园人陈某、台湾新竹县人孔某等数十名不法分子,在湖黄北石武、广汉东、惠州、东莞、中山、湖南衡阳等地以开办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设立9处诈骗窝点,利用设在福建的网络电话平台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罗某用化名在武汉开设了多个账户,专门转移诈骗来的资金再进行投资,从而清洗非法所得。
分析:在本案中,罗某团伙实施诈骗和清洗资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收买网上购物信息。罗某潜入大陆后,从黑客处购买台湾民众网上购物信息,为实施两岸诈骗提供方便。
(2)利用各种手段在台湾进行诈骗。罗某团伙依托“东邪”集团网络平台(专门提供电话改号显示,群拨群呼等服务)非法提供的号码透传技术,与台湾林某的车手集团相互勾结,采取虚假购物和网购计费系统出错等情况诱骗事主到ATM上操作(实为转款)等方式在台湾进行诈骗。
(3)利用地下钱庄将诈骗资金转移大陆。当受骗台湾民众将款项汇人台湾林某车手集团的账户后,罗某马上通知台湾林某将资金取出,并通过台湾地下钱庄汇到罗某在大陆的账户中。
(4)利用假名账户转移清洗资金。罗某诈骗团伙利用“罗元刚”、“罗文”等化名在武汉开设4个银行借记卡账户和5个信用卡账户,并持有多张他人身份证开立的信用卡账户。罗某团伙成员通过手上控制的账户采用转账、提现等方式将诈骗来的资金进行转移清洗,以图转移、掩饰、隐瞒非法所得。
(5)通过投资将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罗某团伙利用其诈骗来的资金,以投资名义开办武汉三和世纪贸易公司,并在武汉购买多处房产、汽车,以达到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投资等渠道进行“洗白”的目的。
6、毒品犯罪洗钱案
以台湾人钟某为首的贩毒集团,长期从事毒品走私。他们以定居昆明投资经商的身份为掩护,遥控指挥其台湾马仔联系货主,并由泰国团伙成员购买毒品,通过多种渠道走私毒品至台湾贩卖。钟某向在泰国的廖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由台湾人刘某等人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王某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采用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国际海运的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贩卖。期间,钟某亲赴泰国与廖某见面,后返回昆明,留下王某等人在泰国负责看货、验货,其在昆明与王某等人电话联系货物发运事宜。陈某系钟某之妻,她明知钟某收入为贩毒所得,仍向其提供账户,接收毒资,并用毒资购买了昆明绿洲花园房产一套,车位4个;同时还购买了“宝马”、“宝来”、“波罗”轿车及“双龙”越野车各一辆;用37万元人民币投资于云南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其行为已涉嫌洗钱犯罪。
经查,钟某团伙将贩毒所得从台湾分散划转到中国大陆广州、东莞、宁波等地,再通过异地存现的方式从各地分别存入钟某和陈某账户。同时,钟某也将自己账户中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到陈某账户,最后,陈某通过刷卡消费和投资等方式转移隐藏毒资。钟某贩毒团伙将毒资分散划转到大陆境内多个城市,包括广州、东莞、宁波、上海、珠海、南宁、福州、深圳,然后再通过异地存现的方式把毒资从各个城市转到昆明。一年期间共有数十笔资金通过异地存现的方式存入钟某和陈某账户中。同时犯罪分子还在各地雇用多个马仔分散存现,协助洗钱,进一步模糊资金来源。钟某团伙贩毒所得通过非法途径入境后,为了模糊资金来源,均采用匿名异地存现方式。
分析:通过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该案洗钱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把毒资分散转入到大陆境内各个城市;再由各个城市的多个存款人分批将毒资异地存现,转到钟某和陈某的昆明账户;然后由陈某出面消费和投资,完成洗钱过程。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分散转入、异地存现和现金消费的方式,模糊毒资来源,进而达到洗钱目的。在本案中,钟某、陈某的洗钱犯罪活动呈现如下特点:
(1)分散划转,异地存现。贩毒资金划转呈现出账户分散,资金分散,人员分散和异地存取的特点。
(2)匿名存现,掩饰来源。
(3)刷卡消费,逃避监管。陈某支取毒资购房、买车和投资,都采用刷卡方式,逃避了金融机构柜台人员的监管,阻碍了反洗钱部门对可疑资金链的调查。
7、走私犯罪洗钱案
“红油”是香港政府免税提供给流动渔船作海事用途的柴油,因加入了红色添加剂而得名。“红油”的质量与国产标准柴油差别不大,但因属免税供应商品,价格比内地柴油低廉,每吨走私“红油”销售后最大利润可达2000元。阳江市闸坡镇是个大渔港,渔船需要大量柴油,因而为走私“红油”团伙提供了市场。以王某、许某为首的30多人结成团伙,利用5艘来往港澳流动渔船从香港共走私红油38748.71吨到阳江销售牟利,案值人民币2.59亿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8382万元。
以走私团伙头目王某为首,其妻子陈某、妻弟陈某某均为家族成员,走私牟取暴利后由家庭成员开设加油站,意图利用正当经营混淆非法资金来源和流向。走私团伙成员大多以本人身份在多家银行开立69个银行账户,案发前除19个账户处于睡眠或闲置状态外,其余50个账户仍有交易,大多数账户交易量不大、余额小。主犯名下的账户不多,开户时间均较久,除偶有几笔大额交易外,其余时间多处于睡眠状态。交易量大的均是他人的账户,操作上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以家族成员开设的部分账户为核心账户,形成资金链条,运作呈金字塔式。同一人名下不同银行间的核心账户每天都有资金交易,交易金额较大,资金交易频繁。由于交易对手多、交易量大,为了及时转移资金,核心账户由几个人代办交易,大多数的核心账户不留余额或留少量余额。
分析:在本案中,走私集团的走私和洗钱活动具有如下特点:(1)走私团伙为家族式、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2)开设大量银行账户,涉及多家银行。
(3)核心账户资金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4)为切断流向痕迹,资金分散转入后即可集中提现。核心账户有一个很明显的交易规律,多以分散转入或现金存入,资金停留账户时间短,基本上当天或隔天以一到两笔大额整取提现。据统计,一个核心账户的现金支取量达到资金交易总额的40%以上,存在故意隐瞒资金流向的目的。
因此,应加大对现金交易频繁账户的监控,防范洗钱风险。由于个人结算账户的现金结算管理相对较宽松,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对现金存取频繁的账户,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现金交易的动态监测,挖掘利用现金交易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案件线索。如发现疑点应持续重点关注和监控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针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多的客户,尤其是无职业人员,在短时间内将资金转出后账户处于睡眠或闲置状态,再开设新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要加强监控账户间的使用情况,找出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存在可疑交易背景的要给予高度关注。
8、非法传销洗钱案
林枫集团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孝感市,董事长邱某与总经理刘某共同创办林枫集团,经过多年经营,林枫集团发展成为孝感当地的纳税大户。后来,林枫集团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逐渐脱离正规发展道路,开始采取“团队计酬”经营模式进行传销活动,会员订单交易达89万单(人次),初步计算涉案金额12.6亿余元,会员人数29万余人。林枫公司主要以出售“林枫保健品”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每份产品价格为1500元/份、1485元/份。在林枫公司购买一份“林枫产品”即可成为林枫会员,林枫会员必须按照两个市场的方向继续往下发展其他人购买林枫产品成为新的会员。林枫公司依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和比例进行返利。
各地林枫会员交纳的购买款先后汇入到指定的邓某等34个个人银行账户。同时,会员按上下线关系填写“林枫服饰传真单”连同汇款凭证一并传真到林枫公司传真室,由传真室将其资料送往公司财务室。财务室核对汇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后,再将传真资料送到电脑部,由电脑部将有关资料录入到“会员录人及结算系统”内。每周三电脑部结算员结算后,将会员返利数据转交给财务室,出纳员以此作为结算依据,以电子汇兑形式返款到会员到银行账户。
分析:本案揭示了识别传销洗钱活动的几个关键点:(1)资金来源分散,往往涉及多个地区。这点与非法集资活动在资金交易上非常相似。因为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都属于涉众型犯罪活动,在非法传销的过程中,会有受骗人员不断加入传销组织,资金便源源不断汇集到上层人员控制的账户。
(2)频繁发生小额汇款。与非法集资不同,非法传销的单笔资金数额往往较小。因为非法集资往往采用“投资”项目为幌子吸引资金,因此参与人员的投资往往呈万元整数;而非法传销往往是通过购买和销售某种所谓“产品”而不断发展下线,一般情况下,这种“产品”的价格往往在千元左右,不会太高,否则难以吸引更多下线参与传销活动。
(3)汇款金额为某一金额的倍数。非法传销活动需要以一定的“产品”为载体不断发展下线,这些特征数额正是该“产品”的所谓价格。
(4)资金网络呈现“金字塔型”。如本案中,在林枫公司购买一份林枫产品即可成为林枫会员,林枫会员必须按照两个市场的方向继续往下发展其他人购买林枫产品成为新的会员,林枫公司依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和比例进行返利。因此,如果金融机构综合多个网点的类似可疑交易,往往会发现其资金交易呈现“金字塔型”。
(5)汇款累积到一定金额后提现。传销组织之所以可以维系下去,主要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后面会员的资金层层分给不同级别的代理。如本案中,各地林枫会员交纳的购买款先后汇人到指定的邓某等34个个人银行账户。经过内部对账结算后,以电子汇兑形式返款到会员的银行账户。也就是说,在传销组织内部,也存在着严密的分工和结算流程,因此当指定汇款账户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后,传销组织会将资金取出,用于层层返利,而非所谓“扩大生产”。
9、信用卡套现洗钱案
张家口齐某、袁某等人经预谋,注册成立“天津市某建筑材料经营中心”等10家个体工商企业,在某银行开设10个结算账户,并利用这些账户在银行申请了22台POS机。10家企业基本账户全部设在天津,其中9个基本户在天津开办了网上银行。随后,齐某、袁某等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大肆刷卡套现,从中收取套现手续费,刷卡金额区间在500元至12万元不等。刷卡消费资金,当日全部通过网银被转到齐某、袁某等人控制的个人账户中。齐某、袁某等个人账户收到转入款后,将绝大部分资金又转往李某、刘某、王某等人的个人账户上。通过频繁转账,齐某、袁某达到逃避监管部门监测的目的。据统计,半年内齐某等人利用所开通的10个账户以及22台POS机,刷卡套现金额高达14029万元。
分析:在本案中,齐某、袁某的作案手法及特点如下:(1)利用空壳个体工商企业资质办理法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达到掩护其资金转移的目的。齐某等人利用“天津某建筑材料经营中心”等个体工商企业的工商资质,先后在天津市、张家口市多家银行开设法人结算账户,为实施转账和结算做好准备。
(2)利用某银行POS机可以异地联网的技术漏洞,在异地(张家口市)申请多个POS机,在经济发达的本地(天津市)进行套现活动,逃避有关部门和银行监管。齐某、袁某等人利用10家个体工商企业资料,以正常经营为由,在异地金融机构(张家口市)申请了22台POS机,且均不绑定固定电话,使刷卡地址无法确定,从而逃避当地(天津市)有关部门和银行的监管。
(3)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转移资金,逃避金融机构的持续客户身份识别。齐某、袁某等人控制的企业账户收到刷卡资金后,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汇往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并采用网银方式转移资金,规避了面对面的银行柜台业务,使金融机构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更加困难。
10、利用支付机构洗钱案
被告人X在网上QQ群里购买了一个木马程序,之后通过受害者网上购物之际,将其网银上的余额二十余万全部转到木马指定的支付宝账号上。窃取了款项后,虽然木马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是用假身份证注册的,但是为了更好地逃避打击,X用这个支付宝账户到中国联通公司网站购买联通充值卡,面值为100元、500元两种。因中国联通公司网站限购,单次交易最高额5000元,打9.85折即4925元,所以谢某就以4925元为一次,不停地向中国联通公司付款购买充值卡,直至将账户内的余额全部消费殆尽。购买完毕后,谢某即获得了相应的联通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之后,X在淘宝网站上开设网店,将卡号密码通过淘宝卖出,再用网银卡从支付宝提现。
分析:本案是一起利用木马盗窃网银资金、利用支付宝购买充值卡洗钱的案例。事实上,近年来木马网银盗窃案件层出不穷,开始时第三方支付并不发达,所以这类盗窃团伙往往与专业的洗钱团伙合作,由洗钱团伙通过ATM取现等方式转移、清洗网银盗窃的资金。这种方式的缺点是成本高,取现团伙往往要收10%左右的手续费。而后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量出现,常常被网银盗窃团伙利用作为自给自足的洗钱渠道。
在日常工作中,支付机构除了要及时提醒客户防范诈骗、及时升级防木马和杀毒软件外,还要重点关注支付账户中的下列可疑特征。(1)大额资金通过网银转人支付账户。一般情况下,这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的网银大盗,多是通过木马程序将受害人网上银行账户内资金盗窃转入其支付账户。与一般客户通过网银向支付账户充值时充整数不同,这种转入的资金往往有整有零。
(2)支付账户频繁多次购买充值卡、游戏币等,直到余额耗尽。
(3)结构化操作。网络盗窃先要通过木马将受害人资金转入其控制的支付账户,即集中转人。之后再通过购买充值卡等商品方式“分散转出”,形成“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结构化操作特点。
(4)支付账户套现后沉睡。网络大盗将清洗后的资金从支付账户再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完成整个“洗钱”过程。一般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他会弃用这个支付账户,账户交易显示资金转出后即无任何交易。
11、利用房地产洗钱案
X是A、B、C三家公司的隐名实际控制人,X将犯罪资金最初存在公司A在离岸银行的账户中,最终投资于欧洲的房地产,房地产被用于扩张C公司的合法咨询业务。X先生安排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Y购买房地产,后X安排了一笔B、C两公司签署的贷款协议来为房地产交易融资。合同双方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C公司的Y先生。为实现贷款的现金支付,X要求A公司将钱转入B公司银行账户中,之后他又要B公司将钱转入C公司银行账户中。提供给银行的相关转账理由是B、C两公司间的贷款协议。两家银行都不知道B、C两公司之间的实际关联。当资金转入C公司银行的账户中后,被支付给房地产卖家。C公司用其咨询业务收入,定期向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B公司将收到的钱转给A公司,用于为X的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利息成本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并申报税收返还。
分析: 牵涉A、B、C三家公司的返还式跨国贷款安排使审计追查变得复杂,使X控制的公司账户间的跨国资金转移变得合理。在贷款安排的掩饰下,X将犯罪资金与C公司的合法业务收入相混合,使犯罪资金很难被发现和追查。
复杂的贷款或信贷融资是房地产业常见的现象。公司内部贷款也已成为常用的一种融资工具。这种贷款安排的宽松条件使其受到普遍欢迎,房地产业也不例外。当某种工具被普遍使用时,滥用该工具的可能性也就随之提高。“返还式贷款”就是被滥用的工具之一。不法分子利用“返还式贷款”交易直接购买不动产或通过购买房地产投资基金份额间接购买不动产。不法分子将资金贷放给他们自己,创造出资金合法且来源于真实商业活动的假象。贷款的目的是为黑钱披上合法外衣以及隐藏交易人的真实身份或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质。
对房地产业的滥用还会给政治、法律和经济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全球化,识别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房地产交易其实十分不易。利用房地产业进行不法活动,离不开合适的方法、手法、机制和工具,而这些方法有许多本身就是非法的或包含在非法活动中。洗钱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利用复杂的贷款或信贷融资;利用法人机构;操纵不动产价值的评估;利用货币工具;利用抵押安排;利用投资计划或金融工具;利用不动产掩饰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