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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反洗钱义务:十种可疑洗钱行为,主动上报
时间:2018-04-05 作者:admin 字号:

时间:20180405

一、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大额交易是指客户与金融机构发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现金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疑交易主要指下列可疑交易或行为:

(1)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3)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4)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5)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6)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7)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8)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期货交易,然后迅速销户;

(9)客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明显的频繁对倒行为;

(10)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

四、金融机构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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