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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脱媒”背景下的反洗钱监管思路
时间:2016-04-27 作者:admin 字号:

来源:[金融时报]    日期:2015-12-21

金融脱媒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政府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所谓脱媒,是指资金绕过银行等间接金融中介机构,直接由资金的供给方流向资金的需求方,完成资金在传统金融机构体外循环。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业正面临全新的环境,在此背景下,资金的体外循环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更多有利的机会和渠道,同时对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提出了不少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金融脱媒使洗钱渠道呈现多样化,给我国反洗钱监管带来盲区。金融脱媒背景下,通过金融机构洗钱不再是洗钱的主要渠道,洗钱渠道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由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渗透。一方面,企业和居民为寻求更高的回报率和更为多样化的资产形式,脱离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资金大量流往股市、基金市场、保险市场和民间借贷市场。还有利用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到合法行业中来洗钱。这些特定非金融行业由于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效小等情况,大多数是现阶段反洗钱监管的盲区。另一方面,资金流出金融体系以后,金融机构面临存款流失和贷款减少,金融机构为了增加业务量,放松对资金来源的审查,不断开展金融创新,跨界开展电商业务,同时大力拓展中间业务。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渠道。 
(二)金融脱媒使洗钱手段更具高科技性,给我国反洗钱监管带来较大的冲击。互联网导致银行支付及融资功能出现边缘化、虚拟化、无界性和低成本等特征,由此带来新的金融脱媒现象显而易见。由于网络金融融合了网络技术和金融业务,这就决定网络金融洗钱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高科技与智能犯罪率增加,犯罪分子利用风险控制薄弱的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对目前主要基于柜台交易的反洗钱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因此,如何通过可行的技术、操作方式和监管手段来强化网上银行的反洗钱防线,向传统的金融监管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是今后反洗钱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 
(三)金融脱媒使洗钱范围呈现跨国性,给我国反洗钱监管带来新的难点。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跨国洗钱活动也更加猖獗。洗钱犯罪者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进出口贸易、经营性投资等方式将黑钱转到具有保密天堂之称的国家或离岸金融中心进行洗钱。如果缺乏国际间和区域间的良好合作,很难将洗钱者绳之以法。 
(四)金融脱媒使洗钱环境呈现复杂性,给我国反洗钱监管带来新的困境。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早已呈现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洗钱与其他犯罪行为成为一对连体婴,相互纠缠,掩盖罪恶。比如将走私、贩毒、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犯罪所得,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的经济运作而披上合法外衣,造成其收入来源合法的假象,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腐败的公职人员和中介人员如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的法律从业者和会计洗钱现象日趋严重。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很难规范金融业务以外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的缺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增加了反洗钱的难度。此外,在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环境下,本地区的可疑资金流动,地方政府更不愿意主动插手。地方政府与反洗钱之间的矛盾,导致地方反洗钱协调机制难以形成。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反洗钱工作全面和深入开展。 
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转变我国反洗钱监管思路。 
()实现由传统监管科学监管的转变。积极运用反洗钱监管高科技手段。在当前大数据、信息化时代,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技术防范手段要广泛运用于反洗钱监管工作。加速研发网间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实现由单一监管多元监管的转变。由于洗钱犯罪已经渗透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建立反洗钱的社会监控体系。改变目前将金融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的现状,建立公安、征信、税务、工商、质监、交通、侨办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企业、公民身份信息,全部纳入联网核查信息系统,同时设立奖励基金,对于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协助破获案件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反洗钱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打击洗钱行为的工作。 
()实现由合规监管风险监管的转变。贯彻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框架,才能实现监管资源高效配置。切实提升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各反洗钱监管主体在履行好反洗钱义务的基础上,研究业务模式、客户和所处环境所面临的风险,找准风险点,深入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对重点机构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措施。 
()实现由业务监管法制监管的转变。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很少涉及非金融行业及互联网行业,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法制,启动相应国家法律或标准制定工作。同时对洗钱犯罪分子严加打击,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实现由单独监管合作监管的转变。当前,反洗钱工作复杂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单独依靠金融部门已经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调整和深化部门合作,按照《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工作,履行好所承担的反洗钱职责。 
() 实现由国内监管国际监管的转变。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吸收各国反洗钱的先进经验,缩小与国际社会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差距。这样才能避免因为网络的跨国性而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责任的现象。 
传统监管科学监管转变;由单一监管多元监管转变;由合规监管风险监管转变;由业务监管法制监管转变;由单独监管合作监管转变;由国内监管国际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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