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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需强化“投资移民”资金监管
时间:2016-04-27 作者:admin 字号: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6-01-13

贪腐人员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大多通过地下钱庄,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方式进行。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转移资产活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力度,严格依法依规惩处不遵守反洗钱规程的行为及责任人

2015年破获地下钱庄案件83,2014年破案数的7倍;

  捣毁窝点79,抓获犯罪嫌疑人231,2014年的4倍;

  冻结可疑交易账户3491,冻结金额6.65亿元,查扣金额是2014年的2.5倍;

  已破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72亿元。

  这组数字是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发布的。

  在这一串数字背后,更让人瞠目的是那些使用地下钱庄的人——贪腐人员,尤其是外逃贪官。在广东省佛山市等地公安共破获的4起地下钱庄案中,地下钱庄服务的对象,就有中央纪委红色通缉令上的外逃人员。

  而就在此前,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建超曾公开表示,许多外逃人员出逃时带走大量非法所得资金,并利用这些资金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辩护,这破坏了法律和公正,中国需要寻找途径制止这类现象。

  随着地下钱庄案件的曝光,“狐狸和那些被出境外的国家财产成为2016年开年的关键词。

  贪官成地下钱庄大客户

  通过对近年来外逃贪官的案例进行分析,基本可以总结出这样一条外逃路径: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俗称外逃七步法

  第一步至关重要,最能体现贪官处心积虑、精心准备之策。

  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一份课题报告详细披露,中国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等8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

  在这8种途径中,现金走私是外逃者曾经认为的相对比较安全的方式——尽管有更快捷的代理机构转移现金方式,但考虑到安全因素,许多贪官甚至采用蚂蚁搬家式的水客携带现金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笨拙,转移大量资金比较慢,但不易暴露。

  随着国家查处力度加大,风险也骤增,携款外逃这种陈旧、笨拙和低层次的资产转移方式渐渐被狐狸弃用。

  取而代之的,人赃分离。洗钱,则成为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的主要方式。

  洗钱,就需要地下钱庄。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局长黄守应介绍,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将巨额资金转移到境外,逃避打击。在广东省佛山市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中,一腐败官员竟转移逾千万元到澳门赌博挥霍。

  而未被这位经侦局长点名的挥霍者,便是被押解回国半年有余的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上的二号人物李华波。

  随着时间推移,除了传统的地下钱庄转移方式,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离岸金融中心、境外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这次,在手段翻新的名单上,仍有李华波。

  李华波将犯罪所得钱款存入其在国内选择的空壳公司——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并串通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通过该汇款公司在中国指定或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将巨额资金转移到新加坡,再存入其妻子的账户。由此,资产转移各个环节均不显露李华波的踪迹。

  据了解,由于目前对一些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常常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近年来,通过在海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逐渐成为贪官转移资金的新趋势。所谓特定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先将其家属或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如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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