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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04-17 作者:admin 字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公司新增股东;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

(三)变更公司名称;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六)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三、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未涉及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

(二)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四、公司办理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

(二)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司筹建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办理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三); 

(二)中国证监会收到备案材料满1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备案生效。

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更换股东和变更股东人数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二)涉及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须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况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十、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事宜。

十一、公司应当在重大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后30日内公告。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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