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基础上进行了重要修订,主要包括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办法》的施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不仅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而且与金融客户关系密切。《办法》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方面,明确规定“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该规定是对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多个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规定》(银发〔2017〕117号)列举了银行业机构有权拒绝客户开户的异常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的相关规定基本与《办法》一致。《办法》作为当前我国反洗钱领域的重要规章,属于“法”的范畴,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了重要法定依据和保障。
金融客户要积极助力反洗钱工作,主动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过程中,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工作,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身份信息,并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如实提供与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有关的资料。
(来源: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