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 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五、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二)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三)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四)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五)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在报送任职登记表时,应当参照以上内容做出承诺,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还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诺。
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应录入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
(登录中国证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http://data.csrc.gov.cn中的基金公司进入本系统),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的录入及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免以上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内容。
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相关申请、报告的格式与内容作了统一规定,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报材料的格式及有关内容的说明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申报材料的格式及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材料"或"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任免报告材料"字样;
2、报送材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申报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的说明
“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登记表”由本人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表格附后。
“相关会议的决议”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授权他人参加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考察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考察人的品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从业资格等的评价,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指拟任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由曾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任职机构出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时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情况等;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应提供基金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成绩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原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监控等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证明由原任职机构首席律师及机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出具。
“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
“最近三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是指离开原任职机构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报告;不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由机构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法律意见书”由基金管理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出具,并需提供二人的律师资格证明及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证明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拟聘任单位负有对本表内容进行审查的责任,如出现虚假、隐瞒、遗漏等问题,拟任人和拟聘任单位负法律责任。
拟 任 人
拟任职务
拟任职单位
填表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填表说明:
一、本表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填写,手写字迹应清晰、端正。
二、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或隐瞒。拟任人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应填写“无”;如存在,请详细填写,填写不下的可加附页;境内人士无需填写标有#记号的项目;境外人士无需填写标有*记号的项目。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四、照片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五、表格封面
“拟任人”指拟任高管人员姓名(现用名)
“拟任职务”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务。
“拟任职单位”应写明全称。
“填表时间”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如2004年1月1日。
六、本人基本情况
“最高学历及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包括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