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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炉:构筑投保重要防线
时间:2017-04-07 作者:admin 字号:
    9月9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从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以及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系统地对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了介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现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是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建立统一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 
    众所周知,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等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 
    此次《办法》明确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其中符合条件的普通或专业投资者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可以向经营机构申请相互转化。值得留意的是,《办法》中明确由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时,经营机构要特别提示在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异;要求经营机构建立投资者分类的内部制度、流程,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另外,针对目前部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办法》规范并明确了制定相关准入要求时的考虑因素、主要指标等要求。 
    对比境外成熟市场不难发现,各市场均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 
    在银华基金王立新看来,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既是实现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间“适配”的关键性举措,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基础。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事总经理潘向东告诉记者,《办法》统一又分类的管理制度相较于之前针对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的分市场适当性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地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分类职责进行了更加清晰明确的界定。对于市场和投资者来说,建立统一又分类的管理制度有助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能够通过统一标准提升资本市场监管和交易的效率,为市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确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办法》中为了更好地体现适当性管理,也要求经营机构对产品进行分级。 
    经营机构既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关键信息,更应了然其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这是经营机构“产品尽职调查”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投资者与产品适当性匹配的前提。 
    据介绍,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创新不断出现,各种产品风险程度差异很大,所适合的投资者也会发生变化,《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要规定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是很难做到的,还可能与实践脱节。而经营机构作为市场参与者,也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最贴近市场和客户,为此,《办法》明确由经营机构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否准确分级可以说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在潘向东看来,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制度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妥善保护的有效手段,也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审慎性管理进行了细化指导。 
    为避免出现敷衍、草率、故意回避提示风险等现象,《办法》规定了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基本考虑因素、对于存在高风险因素的产品或服务要求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王立新认为,《办法》建立了监管规则确立底线要求、自律组织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这种对于产品或服务分级的要求,有利于适当性要求紧跟市场发展节奏,给予了经营机构创新空间,体现了对行业创新权利的尊重,又通过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有效指导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进而侵害投资者权益。 
    推动投资者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在采访中,王立新告诉记者,保护投资者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应该见到实际行动,是每一个经营机构切实要承担起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产品和服务分级,能更好地让经营机构在接触投资者的过程中,最直接地推行销售适用性,为自上而下促进投资者保护工作形成有力保障。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产品,普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王立新表示,经营机构必须切实承担起“卖者有责”的义务,只有满足这一前提,才能不断宣传和要求投资者应当“买者自负、风险自担”。 
    潘向东也认为,科学合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能够促进经营机构加强对客户信息和真实情况的了解,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对于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分类标准规定,能够让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更加明确界定标准,能够更好地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提供与之匹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案,增强投资者事中保护的主动性,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潘向东告诉记者,从更深层次的含义来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将产品与服务基于投资者资产、交易量的不同对其进行简单分类管理,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投资者的基础上,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属性和特征,建立科学、合理、细致的分类管理体系,并及时依据投资者所属类别及其变化,实现长期、动态的投资者服务管理。通过全面科学的适当性管理为投资者设计符合其状况和需求的金融服务方案,进一步增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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